【技術專欄】再生能源與綠電區分
- 再生能源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定義包含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 再生能源之使用形式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及十一款可為熱利用(指再生能源之利用型態非屬發電,而屬熱能或燃料使用者。)及電(指除直接燃燒廢棄物所發之電及非小水力發電之水力發電外之所發的電)。
- 而綠電即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三款所規範之再生能源憑證(指核發單位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及發電量查證後所核發之憑證。
- 根據上述三點,
- 再生能源包含以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電及熱(廢棄物能)。
- 綠電僅為以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所發出的電。
- 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無法申請綠電憑證,但經處理後轉製SRF所產出的電無明確律定不得申請,但國際間皆傾向不認定為綠電。